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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执3号之一

李洪波申请执行朱江、王欣、黑龙江世纪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洪波,朱江,王欣,黑龙江世纪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洪波,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街29-5号,身份证号230106197705172514。被执行人朱江,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105号江南春公寓903室,身份证号230103196901261916。被执行人王欣,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105号江南春公寓903室,身份证号230104197409230625。被执行人黑龙江世纪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105号江南春公寓9层3号。法定代表人姜兆举,董事长。被执行人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大街368号号六楼。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223号裁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洪波申请执行朱江、王欣、黑龙江世纪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崭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223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新

审 判 员  张连进

代理

审判员  安广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