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杨静芳,证件号码450411196402281047。被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金洋大酒楼。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杨静芳申请梧州市长洲区金洋大酒楼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工资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223号仲裁调解书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调解书,被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金洋大酒楼应支付申请人杨静芳案款3691.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尚有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金洋大酒楼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0405执1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焕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