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22号申请人陈双慧,住隆化县。被申请人何小辉,住隆化县。被申请人霍立军,住隆化县。
申请人陈双慧与被申请人何小辉、霍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双慧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何小辉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740**号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经审查,申请人陈双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做出了(2016)冀0825民初字180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将被申请人何小辉位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740**号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字180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玉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浩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