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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刑初161号

叶晓楠、汪伟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晓楠,汪伟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晓楠,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原系浙江万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2016年1月7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同年4月6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徐亦飞,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汪伟方,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浙江万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2016年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叶佳彬,经本院通知杭州市滨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晓楠、汪伟方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晓楠及其辩护人徐亦飞,被告人汪伟方及其辩护人叶佳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叶晓楠多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汪伟方至位于本区西兴街道星耀城3幢1层的浙江万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控室内盗窃硬盘。其中,叶晓楠单独盗窃希捷牌ST2000VM003型硬盘66个、希捷牌ST32000645NS型硬盘74个,伙同汪伟方盗窃西部数据牌WD20EURX型硬盘10个、希捷牌ST32000645NS型硬盘3个,汪伟方从中获得西部数据牌WD20EURX型硬盘5个。经鉴定,希捷牌ST2000VM003型硬盘单价490元,希捷牌ST32000645NS型硬盘单价530元,西部数据牌WD20EURX型硬盘单价490元。综上,被告人叶晓楠盗窃数额为78050元,被告人汪伟方盗窃数额为6490元。2016年1月7日,叶晓楠、汪伟方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两被告人均已退出全部赃物,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晓楠、汪伟方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人来某、吴某、马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设备清单;员工信息;收条;谅解书;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晓楠、汪伟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晓楠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汪伟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均系初犯,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物,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叶晓楠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两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依据上述理由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晓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汪伟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费婧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