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3执1740号

1740黄爱娣与何楚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1740号申请执行人黄爱娣。被执行人何楚斌(曾用名何楚彬)。黄爱娣申请执行何楚斌(曾用名何楚彬)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银行、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善泽

代理

审判员  郑旭豪

代理

审判员  刘裕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思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