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355-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陶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陶某价值15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