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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鄄执字第364-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李士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0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李士才,冀凤芝,李振江,李士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鄄执字第364-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49号。机构代码67550592-0。负责人孙浩青,行长。被执行人李士才,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冀凤芝,女,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士才之妻。被执行人李振江,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士省,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士才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支行账户(62×××88)有存款16000元。现需扣划该笔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士才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支行账户(62×××88)的存款160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80×××39,行号:31347590001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玉景

审判员 王福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霍崇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