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16号申请执行人董平,男,生于1967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住所地:长宁县古河镇红色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2015】82号仲裁裁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平与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的厂房及设备正在拍卖且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2015】81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董平发现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