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韩xx,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B座1501-1503。法定代表人唐群雁,董事长。韩xx与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调字第003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韩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60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xx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960000元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调字第003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耀彬
代理
审判员 栗俊海
代理
审判员 范志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