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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第251号

朱新军、汤永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新军,汤永淑,临沂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第251号

申请执行人:朱新军,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莒南县。

申请执行人:汤永淑,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临沂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屠苏村,组织机构代码:79392900-3。

法定代表人:邢志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新军、汤永淑与被执行人临沂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临沂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程 凯执行员  张怀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