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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1158号

李俊山诉满都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俊山,满都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158号原告李俊山,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满都胡,男,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山诉被告满都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山撤回对被告满都胡的起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俊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娜 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牡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