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158号原告李俊山,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满都胡,男,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山诉被告满都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山撤回对被告满都胡的起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俊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娜 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牡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