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民初1544号

梁某与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燕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544号

原告:梁某,女,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燕某,男,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审判员  林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