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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648号

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石庄村民委员会与曹瑞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石庄村民委员会,曹瑞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6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石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开发区石庄村。被告曹瑞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石庄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曹瑞海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瑞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石庄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陈文善

审判员  刘启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