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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恢38号

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惠文平,女,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西华县红花镇凌桥行政村惠庄村。被执行人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晋华,该公司董事长。惠文平诉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惠文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庆宏

审判员  郭永刚

审判员  郭智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