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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72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开发区海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州开发区海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7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开发区海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36号贸盛大厦AS09。法定代表人陈俊英,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前坂新村6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纪育造。福州开发区海润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的(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立案之前已有多个以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所属多艘船舶已被本院扣押(包括本案所供燃油的船舶)等待拍卖。本院已向申请人发出了书面“执行告知书”,告知船舶扣押情况及因拍卖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本案将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申请执行人所供燃油的船舶后,申请人可参与分配。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厦门海事法院(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拍卖申请执行人所供燃油的船舶后,申请人可参与分配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迪荣

审 判 员  郑秉物

代理

审判员  王端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顾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