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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陈秋花与被执行人蔡荣林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秋花,蔡荣林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陈秋花,女,1984年7月29月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蔡荣林,男,1996年3月17日出生,永春县人。申请执行人陈秋花与被执行人蔡荣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秋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荣林支付租车使用费68100元及归还闽C5U7**小轿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荣林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秋花租车使用费68100元未履行、闽C5U7**小轿车未归还。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