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136号
原告:纪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纪某某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存委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