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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1136号

纪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纪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136号

原告:纪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纪某某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存委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