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042号
原告:?吴佳维,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汪叶静,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佩文,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80200175。代表人:周建宏,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如春,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一波,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佳维诉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佳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佳维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韩家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梁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