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373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以经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立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超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