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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2373号

李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373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以经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立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超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