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044号
原告: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西,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星,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铜陵正国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查正国。
被告:铜陵金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洪家顺。
被告:查正国。
被告:洪家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正国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金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查正国、洪家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许 介 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红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