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609号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法定代表人妥开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昌农农产品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涞源县。法定代表人孙天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源县昌农农产品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78元,减半收取9839元,由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志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