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704号罪犯潘年发,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三穗县,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1993年2月25日作出(1993)黔东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潘年发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系累犯。罪犯潘年发在服刑期间,黄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黄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年发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原犯强奸罪余刑三年十一个月二十三天,总和刑期七年十一个月二十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2016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5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年发在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年发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泽智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令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