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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945号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中宸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中宸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朱昌新,何力,丁磊,黄国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中山。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中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南宁。法定代表人朱昌新。被执行人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法定代表人黄国忠。被执行人朱昌新。被执行人何力。被执行人丁磊。被执行人黄国忠。关于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磊、黄国忠、何力、广西南宁中宸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朱昌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查明,本院在审理中以(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76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朱昌新所有的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11号春晖花园C区1栋2单元1008号房产一套。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丁磊所有的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2524号、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29-1号荣和中央公园地下室41、80号房产三套。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丁磊与案外人丁玮艺、卢红樱共同所有的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29-1号荣和中央公园8号楼29-E、29-D号房产两套。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黄国忠所有的位于广西百色市平果县马头镇富竹二路109号房产一套。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各自名下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招  幸  龙

代理

审判员 招  幸  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雷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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