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64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赤壁分公司),地址赤壁市周画路科技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0702173-7。负责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有权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者提起上诉。
被告熊鑫,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受理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诉被告熊鑫合同纠纷一案,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且原告未依法补充被告相关信息,又未缴纳公告费,导致本院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和送达诉讼文书,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补充被告身份信息可重新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家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