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694号原告魏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晓睿 来源:百度“”
魏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694号原告魏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晓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