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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694号

魏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694号原告魏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晓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