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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孙洪成与被执行人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洪成,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274号申请人孙洪成,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

法定代表人:孙利尧。申请执行人孙洪成与被执行人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庆岗劳人仲字第(2016)第1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洪庆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李智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永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