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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421号

何某与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

法定代理人:何斌。

被执行人:张某。

法定代理人:张洪伟。

法定代理人:王玉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张某(2015)灵民初字第03788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3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