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
法定代理人:何斌。
被执行人:张某。
法定代理人:张洪伟。
法定代理人:王玉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张某(2015)灵民初字第03788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3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