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221号原告黄豹,男,汉族,生于1951年3月,农民。被告黄金旭,男,汉族,农民,生于1970年11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豹诉被告黄金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豹以已对涉案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豹撤回对被告黄金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黄豹负担。
审判员 李瑞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麻生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