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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鄄执字第92-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王建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0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王建超,马凤芹,马永钢,刘刚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鄄执字第92-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49号。机构代码67550592-0。负责人孙浩青,行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建超,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马凤芹,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建超之妻。被执行人马永钢,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刚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刚成之妻付建华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营支行账户(917080500011118039087)有存款10000元、账户(917080500011118117745)有存款20000元。现需冻结该笔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刚成之妻付建华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营支行账户(917080500011118039087)的存款10000元、账户(917080500011118117745)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玉景

审判员 王福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霍崇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