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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999号

张强与罗育翠向彬彬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强,罗育翠,向彬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999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罗育翠,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向彬彬,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张强与罗育翠、向彬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重庆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渝证字第8532号、(2015)渝证字第2308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返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渝证字第8532号、(2015)渝证字第2308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200000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蒲昌渊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