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甲,男,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教师,住黑山县。申请执行人崔某乙,女,1946年1月1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山县。申请执行人崔某丙,女,1954年6月1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崔某丁,女,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山县。上列双方当事人因继承纠纷一案,我院强制执行崔桂霞工资,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黑壕民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军
审判员 曹 磊
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方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