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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181号

崔某甲等申请执行崔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甲,男,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教师,住黑山县。申请执行人崔某乙,女,1946年1月1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山县。申请执行人崔某丙,女,1954年6月1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崔某丁,女,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山县。上列双方当事人因继承纠纷一案,我院强制执行崔桂霞工资,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黑壕民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军

审判员  曹 磊

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方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