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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第100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王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泰平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群,蒋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第100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王群。

被执行人:蒋泰平。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59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蒋泰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之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泰平的银行存款162635元。

二、若冻结、划拨金额不足,则查封被执行人蒋泰平价值162635元的财产。

三、提取被执行人蒋泰平的收入1626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孝飞金额计算:156000执行费:2240迟延履行:0.0175%X161X156000=4395.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