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第100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王群。
被执行人:蒋泰平。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59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蒋泰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之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泰平的银行存款162635元。
二、若冻结、划拨金额不足,则查封被执行人蒋泰平价值162635元的财产。
三、提取被执行人蒋泰平的收入1626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孝飞金额计算:156000执行费:2240迟延履行:0.0175%X161X156000=4395.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