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宋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案(2015)158号裁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前履行裁决书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武劳人仲案(2015)15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赵国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