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63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翔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沈刚祥,董事长。被执行人马伟标。苏州市翔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马伟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相民调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
一、原、被告双方解除于2012年10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苏相合同201210110139)》。被告应积极配合原告办理该商品房的网上备案注销手续。
二、被告同意在已付原告预付的全部购房款人民币850499元中,自愿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人民币250204.2元。
三、被告同意将剩余的预付房款额人民币600294.8元,全部偿还由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所代偿的贷款本息。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52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由于马伟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苏州市翔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注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苏相合同201210110139)。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经查,涉案合同之房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开泰路1586号祥泰花苑9幢601室预告证明编号为04Y0018032;该房产存在他项权,他项权证号为苏房相城他字第Y0018033号,他项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权利价值595000人民币元,设定日期2012-12-200:00:00,约定期限2042-12-200:00:00。该房屋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多个案件查封。故目前解除网签合同的手续无法办理。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涉案房屋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多个案件查封。无法办理解除网签合同的手续。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调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苏相合同201210110139)》条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琴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