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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294-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申请执行蒲小芳、艾少金、郭正胜、刘春华、杨福琼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蒲小芳,艾少金,杨福琼,郭正胜,刘春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2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虹桥路140号。法定代表人赵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仕君、涂小兵,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蒲小芳,女,生于1968年7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艾少金,男,生于1966年1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杨福琼,女,生于1974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郭正胜,男,生于1965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刘春华,女,生于1972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蒲小芳、艾少金、郭正胜、刘春华、杨福琼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杨福琼银行存款18818.7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执2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华林

审判员  王玉明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