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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行初126号

郭宏雄与陕西省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雄,陕西省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初126号原告郭宏雄,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郎魁元,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子君,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城大院省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娄勤俭,该省省长。委托代理人白彦军,该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宏雄诉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郭宏雄已收到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陕政办告(2016)17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宏雄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宏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高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