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697号罪犯廖胜星,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无业。原住贵州省天柱县,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胜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3年11月27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2016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5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胜星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胜星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泽智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令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