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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执民字第825号之一

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南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绍兴歌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绍兴市南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绍兴歌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钟幼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民字第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延安。法定代表人骆有才,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市南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周阿婉,系董事。被执行人绍兴歌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唐长碧,系总经理。被执行人钟幼华。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南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绍兴歌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钟幼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强制扣划绍兴市南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水电费押金合计人民币728205.00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人民币695750.00元已全部划付申请执行人,但尚有部分债权未得到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绍执民字第8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建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