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终137号原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金刚,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辩护人阿录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金刚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金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8月5日,经被告人谢金刚介绍将位于河南省卢氏县狮子坪毛河村杨树沟的3529亩林地流转给赵某某。2014年秋天,被告人谢金刚故意隐瞒该事实,与被害人河南太德农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协商将该块3529亩的林地流转给河南太德农林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谢金刚以交纳定金为由,骗取河南太德农林有限公司100000元,2015年1月7日,被告人谢金刚又以林地过户需拿钱疏通关系为由,骗取河南太德农林有限公司50000元。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河南太德农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与河南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人员李某某、刘某甲一起去卢氏县狮子坪毛河村杨树沟对3529亩林地进行评估,在看过林地后,河南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人员提出他们公司评估这块林地需要这块林地的林权证原件,按照程序还需要将林权证原件带到公司验看,并留下复印件,于是谢金刚从其车上取出林权证交给朱某某,朱某某转手交给刘某甲,并存放于河南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后朱某某感觉自己被骗后,将此证从河南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取回并交给延津县公安局,经鉴定,此证为假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
一、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照片、前科证明,证实谢金刚的个人基本情况,2013年6月因赌博被卢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3、8月因吸毒两次被卢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卢氏县将谢金刚抓获归案。3、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14年10月24日,河南太德农林有限公司于向谢金刚汇款10万元,2015年1月7日向谢金刚汇款3万元。4、被害人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豫卢氏县林证字(2014)第60181号林权证原件,证人刘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该证的复印件;证人夏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2014)第60238号林权证照片,卢氏县林权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的狮子坪乡毛河村杨树沟组3529亩地的实际林权证号为卢氏县林证字(2014)第60238号,所有权人是赵某某,使用年限30年,自2014年8月5日至2044年2月5日。
二、证人证言1、刘某乙(河南太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司机)证言,证实2014年8月29日,其和刘某丙陪着朱某某到卢氏县狮子坪乡查勘林地。一周后,其和朱某某到卢氏县找到谢金刚,谢金刚自称是村长,拿出村长任命证明还有一手提袋林权证让其和刘某丙看。2015年上半年,其和朱某某去卢氏县找谢金刚办林地的过户手续,多次找谢金刚都没见人,后来听说朱某某被谢金刚骗十五万定金。2、刘某丙(河南太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4年9月,其和朱某某、刘某乙去卢氏县狮子坪乡看林地,谢金刚安排一个人带着他们查勘林地。2014年10月24日下午,其按照朱某某的要求,在延津县建设银行转款10万元到谢金刚账户。后来听说谢金刚又和朱某某要了5万元,但是得知其公司被谢金刚诈骗了。3、夏某某(卢氏县狮子坪乡毛河村村长)证言,证实其村的涉案的林地的实际所有权人是赵某某,2014年8月,村委会将这块林地流转(承包)给赵某某,承包期30年。4、刘某甲、李某某(河南诚联资产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5年7月7日,二人和朱某某到卢氏县实地查勘看涉案的3529亩林地情况,是谢金刚领着他们去看林地。天快黑时,勘察完毕,按照程序,其需要将林权证原件带到公司验看,并留下复印件。当时谢金刚将一本林权证原件给了朱某某,朱某某又给了二人,二人将这本林权证带回公司,后来朱某某公司的人将这本林权证的原件要走了。
三、被害人朱某某陈述:其是河南太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8、9月,其和刘某丙、刘某乙三人去卢氏县找谢金刚看林地。一周后,其和刘某乙又去卢氏县找谢金刚,谢金刚拿出了村长任命证明、提了一手提袋林权证明他是村长,最后确认用一百万买谢金刚3529亩林地。2014年10月24日,按照谢金刚提供的账户在延津县建设银行给谢金刚转了十万元定金。后来,谢金刚又说需要五万元钱疏通关系,其又给谢金刚转了五万元钱。2015年6、7月,其公司委托河南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谢金刚流转给其公司的这块林地进行评估,是刘某甲、李某某和其实地查勘林地,并和谢金刚要林地权证原件,谢金刚给其原件后,其给了刘某甲,该原件一直在评估公司放着。后来经查询发现谢金刚给他的林权证是假证,其就报案了。
四、被告人谢金刚供述:2014年秋天,朱某某找其想买林地,经协商,朱某某向其买两块地,一块是4998亩,另一块地3529亩。其和朱某某要了10万元定金,又要了5万元用于疏通关系。朱某某第一次给其工商银行卡上打款10万元定金,后来一次打了3万元,一次2万元。其流转给朱某某的那块3529亩林地所有权是狮子坪乡毛河村杨树沟组的,林地的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使用权、所有权是其的。2015年5月,其把这块地过户给赵某某,赵某某是宁夏人,其现在联系不上赵某某。2015年8月,朱某某对这块林地进行评估时,其和朱某某一块到这块林地去过。那块4998亩的林地也不是其的,是狮子坪乡毛河村的。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认定被告人谢金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谢金刚退赔被害人河南太德农林有限公司15万元。
上诉人谢金刚及其辩护人辩称:该案应当由卢氏县司法机关管辖,谢金刚给朱某某办理的是4998亩地的林权,与指控的3529亩地没有任何关系,其不构成诈骗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谢金刚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朱某某在延津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谢金刚支付被骗款15万元,谢金刚实施诈骗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为延津县,延津县公安机关对该案具有立案侦查权;谢金刚辩称给朱某某办理的是4998亩地的林权的辩解与查证的证据不符。故上诉人谢金刚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永广
审判员 付学堂
审判员 付国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