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311号原告李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克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