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皮某某,女。再审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某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理由:对于小孩的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皮某某每月支付500元,可是二审法院却改判为300元,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法院公正判决。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在申请再审时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对再审申请人提出“二审法院改判小孩的抚养费3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经查,因被申请人皮某某无固定居所,无固定工作,无具体的收入来源,二审判决结合凯里地区的生活水平,酌情判决皮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并无不当。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龙和斌
审判员 欧 琳
审判员 刘 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