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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民申56号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某某,皮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皮某某,女。再审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某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理由:对于小孩的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皮某某每月支付500元,可是二审法院却改判为300元,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法院公正判决。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在申请再审时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对再审申请人提出“二审法院改判小孩的抚养费3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经查,因被申请人皮某某无固定居所,无固定工作,无具体的收入来源,二审判决结合凯里地区的生活水平,酌情判决皮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并无不当。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龙和斌

审判员  欧 琳

审判员  刘 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