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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2216号

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2216号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定代表人王玉明,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明,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高华,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华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芸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书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