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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358号

刘振录与于启英、米振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振录,于启英,米振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录,男,汉族。被执行人于启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米振多,男,汉族。刘振录与于启英、米振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振录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

审判员  高 伟

代理

审判员  修 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