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594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金德,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于金华市,汉族,半文盲,农民,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江金林,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于金华市,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金德、江金林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金德、江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金德与被告人江金林系兄弟。2016年1月7日晚上18时21分许,被告人江金德饮酒后回到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文明村家里,听说其妻未办成低保户一事,遂拿了1把刀来到该村村干部潘某1的家里对其进行质问,后群众报了警。处警民警季某带队前往现场处置警情,在处警过程中,江金德用手抓、脚踹季某,还持刀具进行威胁。民警季某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试图制服江金德。被告人江金林看见江金德将被制服,遂用拳头打了民警季某的头部,并进行推拉。江金林和江金德的行为造成民警季某头部、颈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当日,被告人江金林和江金德在该村被民警传唤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警还扣押了刀套1个。2016年1月28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季某因故被人打伤致头皮血肿,故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江金德、江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江金德、江金林的供述与辩解、金华市文某医院就诊病历、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警单、申请报告、法医学损伤检验初步意见、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光盘、证人潘某1、潘某2、申某、曹某、江某、施某、程某的证言、被害人季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金德、江金林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金德系醉酒后犯罪。被告人江金德持刀妨害公务,可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金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
二、被告人江金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扣押的刀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叶丽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吴 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