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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977号

张德阳、天津市河东区东美安居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德阳,天津市河东区东美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张德阳,男,1955年6月26日生,汉族,天津市中板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东美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与六经路交口绚丽园公建楼。法定代表人苏振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德阳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东美安居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9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代理

审判员  宋新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