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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780号

邵会仙与李万秀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邵会仙,李万秀,衣广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780号原告邵会仙,56岁,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李万秀,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衣广富,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邵会仙与李万秀、衣广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会仙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