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780号原告邵会仙,56岁,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李万秀,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衣广富,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邵会仙与李万秀、衣广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会仙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