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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396号

秦广民、单县张仕电动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广民,单县张仕电动车有限公司,张恩东,张金环,张洪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秦广民,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俊勤。

被执行人:单县张仕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英,经理。

被执行人:张恩东,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金环,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洪军,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张金环工资外,查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胡新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国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