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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460号

张顺明与赵山红,重庆市东大肛肠医院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顺明,重庆东大肛肠医院,赵山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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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46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顺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东大肛肠医院。

负责人:赵山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山红。再审申请人张顺明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东大肛肠医院、赵山红不当得利���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顺明申请再审称:重庆东大肛肠医院违反医保规定项目结算,应退给张顺明不当得利2844.60元。2.二审人民法院认定重庆东大肛肠医院未取得不当得利错误。张顺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依照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包括一方收益、他方受损;一方收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收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本案中,张顺明到重庆东大肛肠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重庆东大肛肠医���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具有合法根据。张顺明在就诊期间的预付款和医保资金均以收费票据体现,重庆东大肛肠医院并未取得不当利益。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已对重庆东大肛肠医院违背医保协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重庆东大肛肠医院存在虚构费用的情况,张顺明主张重庆东大肛肠医院、赵山红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一、二审人民法院驳回张顺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张顺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翔

代理

审判员  谢玥

代理

审判员  王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蹇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