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7510民初49号

沾河林业局诉郭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沾河林业局,郭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10民初49号原告沾河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崔福荣。委托代理人付化建,男,汉族,现住沾河林业局。委托代理人杨林江,男,汉族,现住沾河林业局。被告郭朋,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沾河林业局诉被告郭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沾河林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