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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455号

余国元与袁保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国元,袁保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余国元,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袁保景,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余国元与袁保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 勇

审 判 员  吴 扬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从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