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余国元,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袁保景,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余国元与袁保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 勇
审 判 员 吴 扬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从朋 来自